被起诉无力还款,名下只有一套房会被执行吗?

如果被起诉的一方无力还款并且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通常会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合理利益保护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

但是,对于设定抵押的房屋,不管是不是一套房,只要设定了抵押,就表明对这个房产可能被执行有充分的风险预料。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宽限期以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对于没有设定抵押的房屋作为执行标的,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也可以强制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被起诉无力还款,名下只有一套房会被执行吗?

法律依据:

最高院于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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