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有防卫过当吗,最新刑法防卫过当取消了吗?

在过去的2018年,有人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

由此得出结论:正当防卫主要靠跑!

诚然,跑是最省事、最能保护自己的办法,但是真正发生的时候,有多少人跑得掉呢?如果被入室侵犯你能抛下一家大小自己跑掉吗?正如网友所说:能跑就不叫正当防卫了。如果一味强调跑,只会助长歹徒更加无法无天,这显然不是我们所期望构建的法治社会。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要求被认为过于苛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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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众多判罚中,侵犯“时间”和“程度”往往是法院上争议的焦点,也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难点。但在昆山砍人案中,法律和守法公民终于迎来了胜利:警方撤案,于明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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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警方撤销案件的理由有几个很好的亮点:

1、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2、“龙哥”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甚至“龙哥”被砍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龙哥”的暴力威胁之中。

3、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这三个亮点,正是之前普通群众对“正当防卫”最大的顾虑。而司法直接为这些争议的焦点背书,在某种意义上,中国法治进程在正当防卫方面可以说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在2018年最后一个月,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昆山砍人案成为指导性案件之一,明确了正当防卫界线标准,下次遇到下列 4 种情况,你可以大胆防卫!

1、挨揍的时候,为了救自己,打断他的狗腿不犯罪。

检例第45号《陈某正当防卫案》要旨: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闯进我家闹事,打死你,我仍可以从轻发落。

检例第46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要旨: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遇到昆山龙哥大花膀子耍大刀砍人,一刀毙命不犯罪。

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要旨: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4、你带人来聚众打我,我一招制敌,不违法。

检例第48号《侯雨秋正当防卫案》要旨: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最后想说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防卫以后都是正当防卫,多问君也不是鼓励大家要“以暴制暴”,在能跑的情况下当然是选择最能保护自己的方式,只是很多不能跑的时候,希望法律能对好人宽容点,对歹徒苛刻点,法律固然是维护某种秩序,但也是维护某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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