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合同就一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吗?

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了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私刻公章,有的公司订立合同时加盖私刻的公章等等,这些行为都会引发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不管是“真人假章”还是“假人真章”,都是围绕两个问题进行,即有无公司代理权或代表权和公章的真假。那么为什么必须要加盖公章?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的意义是什么?使用这些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到底是怎样的呢?公司又该如何应对呢?

01

盖章这一行为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由此可见,盖章和签字一样具有同等效力,都是对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确认,即加盖公章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司是组织,需要通过特定的自然人来签字或者盖章才能实现其意志,但是该自然人本身也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此时,就必须要明确该自然人的行为是其自身行为还是代表公司所为的公司行为。

签字不足以区分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所以加盖公章就显得至关重要。只要自然人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就表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02

实践中加盖“公章”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对于加盖公章这一行为来说,其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所代表的是公司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在于盖章之人是否代表公司,即是否拥有公司的代理权或代表权,公章的真假并不是合同必定无效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盖章之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者能够证明该假公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就应认定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所以,区分加盖公章的合同的效力,关键是要“看人不看章”。

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加盖公章(无论真假)确认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加盖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一定能产生合同有效的效果。

若交易相对人明知盖章之人不是代表人或无代理权,或者明知使用的是假公章、私刻的公章,公司可以否认合同的效力。

若加盖的公章不是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但也不能认定该公章是假公章,只要合同相对人有充分依据信赖该公章,该合同就有效。

若是仅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合同未加盖公章,能否认定为公司行为呢?

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签订合同的,就会被认定为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03

假的公章的证明责任由谁承担?

假公章的认定,关系到合同责任承担的问题,因此对于公司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就很重要了。

合同签订后,若公司以加盖在合同书上的公章是假的为由提出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应由该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可通过申请鉴定、比对备案公章等方式进行举证证明。

合同相对方也可以通过举证证明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为由主张根据相关规则认定合同有效。

小结

总之,司法实践中,对待公章问题的观点是以人为主,即着重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理权或代表权来认定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的效力,有代理权或代表权的人即使用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为公司行为。

所以对于公司来说,无论是对外使用公章还是签订他人加盖公章的文件都应该谨慎而行,否则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来源:晋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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