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律师要为坏人辩护,们不会有负罪感吗?

律师为坏人辩护是法律职业的一部分,他们的工作是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公正的审判和合法的辩护权利。虽然有些人可能会对律师为坏人辩护感到困惑或不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没有负罪感。以下是关于为什么律师要为坏人辩护以及他们可能会面临的道德困境的一些解释。

为什么律师要为坏人辩护,们不会有负罪感吗?

律师为坏人辩护的目的是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公正审判的实现。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利接受合法的辩护和公正的审判。无论一个人是否被指控犯罪,他们都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被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代表被告,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而不是判断被告的无辜或有罪。

律师为坏人辩护有助于保护法治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通过提供有效的辩护,律师可以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公正,并避免司法系统中的错误和不公正。律师的职责是负责审查证据、提出辩护策略,并确保案件在法庭上得到公正审理。这有助于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判决,同时也有助于揭示真相并确保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律师在执业时必须遵守专业道德规范,包括对客户忠诚、保密、正直和独立。这意味着律师必须尽力为每个客户提供最好的法律代表,不论他们的罪行如何。律师的职责是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并保护被告的权益,而不是判断他们的道德或行为。

司法程序决定了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律师要为“坏人”做辩护,这是必然和必须的。如果一个律师对这个问题不清楚不明白,就很难成为一个真正的律师。

法律与民众之间,是有鸿沟的。

这不仅因为法律本身是社会关系的精妙拆解与界定,涉及到各种逻辑、推论和条款,更是因为民众只有在涉及到具体情境中之后,才有可能发现自己在多层关系中的身份和角色,以及事件中发挥的作用,其实远非自己认为的那么单一可靠可信。

人在社会关系中的种种决定和行为,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和影响其他人;而这些影响,哪怕是无意中的,也有可能因为蝴蝶效应而产生恶性后果。

一个律师的使命,跟一个司法机关的使命是一样的。如果代表国家和人民意志的法律判决,不是经过律师苛刻的挑剔与证据逻辑上的周全,那么这个判决的公正性就值得怀疑。——刑法学人罗翔

而律师就是专门界定这些不可预测的、人力不可控因素的人;理论上各种法律关系和条款,也正是在为人类社会中这些隐性关系服务。

关于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这个问题的提出就已经暴露出了思维的局限性。

因为站在律师的角度,法律就是界定人的行为合理与否的条款。而一个人,在尚未被定罪之前,是不能被称之为坏人的。

这不仅涉及到天然人的权利,更关乎一个社会和国家法律法制体系完善与否。让我们来看看,律师为坏人变化的司法程序必然。

以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现状为例。

首先,公安局负责案件侦破,并收集犯罪证据。其次,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告知法院为什么这个“坏人”应该被提起人民审判。

然后,法院以公开审判的形式来厘清被公诉人是不是 “坏人”,由律师当庭辩护,陈述事实的各种可能。最后法院听取双方辩护之后,以裁判书的形式来确认被公诉人是否为坏人。

至此,一个公民才会被法律程序裁决出他到底算是坏人,还是只是被人们眼中口中片面结论而得出的“坏人”结论。

如果没有这个过程,那么任何被怀疑者,都只能仅仅是犯罪嫌疑人。

现在大家就该明白了,司法程序并不是什么简单流程,而是一个严肃的界定和推论推理过程。“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也应该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和必须坚守的底线。

如果没有一套严密的逻辑,很多行为就会被人为的混淆甚至颠倒,最终导致是非不清,例如:

1. 公安局收集证据过程会否有刑讯逼供?

2. 检察院起诉时会否故意混淆弄错罪名?

3.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会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4. 公众并非不相信公权力,而是不相信行使公权力的人。

5. “坏人”是否真是坏人,需要辩护律师在案件过程中,对公检法人员办案过程进行监控。


这种监控,真实意义上是说,在法庭上,法官居高位行使审判职能,检察官在右下方行使控诉职能,律师在左下方展开辩护职能。

控、辩、审三相面而立,让控辩双方充分辩论,让真相和细节在辩论中呈现出来,而最终目的就是得到一个审判程序上的公正,让真正作恶的“坏人”心服口服,让民众知晓案情的来由。

经历过这个过程后,法院再以判决书的形式公告所有流程和结果,最终宣判一个人是否有罪。

所以说,辩护律师是为人辩护的,法律流程上的公诉机构和法院则是国家架构上的制度保证,只有当二者同时发力共同探讨一个真理,才有可能厘清事实,惩罚真正的罪犯,让恶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此框架清楚的基础上,再回头看律师角色,你就会发现,他仅仅是这个庞大系统上运转的螺丝钉而已。无论是为善者辩论,还是为恶人辩护,他都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与善恶无关,只于职业特征有关。

也许你会质疑和反驳:如果我是律师,就不会选择去给恶人辩护,给杀人犯辩护,是对我个人职业的一种侮辱。关于这种思维,此前罗翔律师的那句话已经说的非常清楚明白了。

我们要探讨的另一个问题,要先从法国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说起。

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提出一个问题:什么才是理想的社会?理想的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关系基础上的,而非人和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从某种角度来说,是被统治者的认可,赋予了政府权力。所谓的政治权威,其实在大自然中并不存在。

正因为如此,所以人与人之间,人和政府之间就需要一个共处的社会契约。

既然每一个社会人,都放弃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去获取社会契约自由,既然每一个参与了社会政治生活(如投票、选举)的社会人同等的放弃了自己全然全部的自由,把它转让给了集体。

那么国家就开始代替公民实现其权利,而由国家代替公民实现全部权利,更能体现“效率”,更能充分兼顾每一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否则人和人之间会陷入无休止的纷争与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怪圈循环。

也正因为是这样一个逻辑,当公民深陷罪恶诉讼时,法律必须要给他提供相应的申辩与申诉的机会,而这个机会和渠道,就是辩护律师。

无论任何人,在法律尚未判决之前,他都拥有说话的权利。

这与简单的道德与良心无关,而与理性社会的合理性合法性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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